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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补充公示

2022-05-31 08:40作者:兰工浏览数: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静宁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公众公开,征求与该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为整合静宁县现有民营供热企业,按照静宁县政府的要求,静宁成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了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负责全面统筹建设静宁县供热项目,项目名称由《静宁县高城寨供热站集中供热工程》变更为《静宁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由静宁兴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平;项目主要负责人:樊晓龙。项目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静宁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高城寨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樊晓龙

联系电话:13739337506

三、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甘肃绿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18034636572

四、环保对策与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防治对策和措施:

拟建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有组织排放的锅炉燃煤烟气、上煤系统及炉前煤仓粉尘和无组织排放的煤库粉尘、灰渣库粉尘、石灰仓粉尘、运输扬尘。

锅炉燃煤烟气主要污染物因子为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通过“低氮燃烧+炉内SNCR+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经80m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排放标准限值。上煤系统及炉前煤仓粉尘主要污染物因子为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煤库粉尘采用全封闭煤库,安装喷淋洒水装置降尘;灰渣库粉尘采用顶部无压袋式收尘器除尘;石灰仓粉尘由滤芯式除尘器除尘;运输扬尘采用定期洒水抑尘。上述粉尘均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主要污染物因子为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2、废水环境影响防治和措施: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软化水系统排水、脱硫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初期雨水。

锅炉排污水用于厂区煤库喷淋洒水,不外排;供热站软化设备排水用于脱硫、脱硝、出渣系统补水;换热站软化设备排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静宁县方圆污水处理厂处理;脱硫系统产生脱硫废水,经压滤后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内地埋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由静宁县方圆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初期雨水经场内雨水排水沟导排至初期雨水收集池,暂存用于煤库降尘及出渣用水。

3、噪声环境影响防治和措施:

拟建项目供热站主要噪声源为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风机等噪声,噪声源强在85~105dBA)。项目对产噪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声等措施后,供热站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限值。供热站周边敏感点为南侧成纪茗苑,贡献值为39.39dB,厂区东侧庄浪县第三幼儿园贡献值为40.2dB,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限值。

换热站噪声源主要为给水泵和循环泵,噪声源强在85-93dBA)之间,首先选用低噪声热力泵和水泵,配套设置防震基座,房间内的墙体和顶棚均采用吸声结构和材料,门窗采用双玻璃密闭隔声门窗,换热站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限值。

4、固废环境影响防治和措施: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炉渣、粉煤灰、除尘灰、脱硫石膏、废布袋、失效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及含油抹布、废润滑油等。处置措施为:

一般固废:锅炉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经压滤机压滤后)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炉前煤仓收尘器除尘灰返回炉前煤仓作为燃料回用;废布袋和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未分类收集的混入生活垃圾处置,分类收集的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危险废物:机械设备会产生一部分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900-214-08),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5m2),定期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4-2013)及其修改单的规定进行设置,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周边及可能受到项目影响的所有公众。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向建设单位索取相关资料。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箱地址:272617563@qq.com)、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向我单位反馈意见。

七、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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